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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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8-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9 年 07 月 05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73) 怠忽支援人員之管理,重複發生人為疏失而導致安全系統動作。 
法規要求:
一、10 CFR50 App. B 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並遵照這些…作業程序書完成之。

二、SOP 161 自我查証技術指引:附件一,需用自我查証的徵兆或情況。

三、10 CFR50 App. B 第十六條:必須建立一套辦法確保損及品質的情況……,均能立刻被發現並予以改正。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之七、四‧4。 
違規內容:
一、 88年3月1日核三廠二號機大修中,儀控課支援人員擅自操作不屬工作範圍內之設備,造成CPIS和CREVS動作。

二、 88年3月3日同一位支援人員在工作中又因未按照規定執行雙重確認而誤抽卡片,造成CREVS動作。

三、 上述在三天內發生兩起人為疏失而引動ESF設備之事件,經查該項工作並沒有程序書指引,除當事人欠缺應有之工作素養外,核三廠亦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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