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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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1-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2 年 05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147) 擅自切割設備,防火工作不確實。 
法規要求:
品保十八條準則1、第五條準則—凡對品質有影響之各種作業活動均應視環境之所宜,而在工作說明書 工作程序書或工作圖面內加以事先規劃,這類作業活動即須遵照既定的工作說明,工作程序或工作圖面執行。2、程序書105 ”人員與設備安全” 5.16.5 凡須在限制動用火種之區域或情況下動用火種者,均應事先取得「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證」。 5.16.6 「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證」由工作負責人向工安部門主管申請,由工安部門之主管或代理人簽發之。 5.16.7 簽發「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證」之前,工安部門得指派工安人員與工作負責人(必要時邀請其他有關部門人員)一同到場施行防火安全檢查及設備掛卡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確定安全無慮時,才可簽發。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81.2.18 一號機輔機廠房74呎圍阻體噴灑泵室發生消防系統KC-XV106(Deludge valve)誤動作。經查係昇盤公司檢修BK-V002知會電廠主辦課,亦未知會主控制室值班人員隔離KC-HCV106,未按正常程序提出動火申請,即進行格架切割產生濃煙,致使KC-XV106動作。

2、81年1月23日因執行DCR工程,申請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證,並隔離部份自動防火系統,惟在動火工作結束後,由動火工作許可證之簽註情形(詳附件),發現值班人員未確實遵照規定執行結案作業。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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