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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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8- 005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9 年 06 月 17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77) 除鈷管路焊道施焊不符規定,未核發NCD追蹤。 
法規要求:
台電公司86年8月27日修訂之「NCD核發」第八項第1條。 
違規條款:
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反應器運轉,四級違規項,第2條未依照程序書執行作業,而對安全級設備有不良影響。 
違規內容:
核三廠二號機於EOC-10執行除鈷管路改善案(M2-275),在運轉期間,由核安處駐核三廠安全小組於87年執行「DCR專案評鑑」時,發現除鈷管路焊道未依照適用之規範,經提出後,核三廠未依「NCD核發準則」核發NCD,以致在EOC-11大修時,無法有效追蹤,且有11口焊道不符合ASME規範,仍向原能會申請起動,經原能會突出要求後,方於起動完成11口焊道之RT檢測。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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