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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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1-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核子保防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32)取消新燃料倉庫保警崗哨 
法規要求: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其儲存地區‧‧‧,裝設自動火警偵測器、防盜警鈴及消防系統,其進出口平時均保持鎖住狀態,且派管理人員看守外,於重要區周圍並應裝置夜間照明設備及配置無線電通訊設備。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核一廠於八十年五月起因保警警力不足,將新燃料倉庫保警崗哨列為第三優先救崗順序,導致八十年八月及八十年十月二次依程序書「1113.02新燃料儲存、裝卸管制」進行每月燃料庫倉儲查驗時發現警衛不在場,且在八十年十月之燃料庫查驗表中填入「警衛站已取消」之字句,核一廠並於八十年十月十一日以PCN將燃料庫倉儲查驗表1113.02A中之第(3)項「警衛是否在場」之查驗項目取消,此等均未能符合規定。經本會視察員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向電廠提出糾正,電廠始於八十一年一月三日起將該保警崗哨恢復,並開PCN將1113.02中剔除之檢查項目補回。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2.核能發電廠營運程序書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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