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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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8-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9 年 06 月 1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372) 未於規定時限內通報異常事件及包商人員擅自執行動火作業。 
法規要求:
1、核三廠運轉規範16.6.9.2.1.B,核能電廠發生非計劃之特殊安全設施動作時,實際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進入通報時間後2小時。

2、電廠程序書105.1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証申請/作業程序書規定,凡需在限制動用火種區域動火者,均須事先申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作業要點之類級區分一、(四)、三及一、(五)、二。 
違規內容:
一、 87年12月28日14:54 核三廠一號機在Mode 3升溫過程中,曾發生ESF信號動作,同時亦出現汽機跳脫信號,但值班人員未能充分掌握機組運轉狀態,致未於規定時限內通報本會,至次日經相關人員整理資料發現後,始補通報本會。

二、 88年2月6日08:23核三廠區大光圍籬內,包商未依規定完成申請手續,即逕自動火進行拆除舊圍籬作業,不慎引起現場部份設備起火燃燒。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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