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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88-
00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99 年 06 月 14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EF-372) 未於規定時限內通報異常事件及包商人員擅自執行動火作業。 |
法規要求: |
1、核三廠運轉規範16.6.9.2.1.B,核能電廠發生非計劃之特殊安全設施動作時,實際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進入通報時間後2小時。
2、電廠程序書105.1動用火種工作許可証申請/作業程序書規定,凡需在限制動用火種區域動火者,均須事先申請。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作業要點之類級區分一、(四)、三及一、(五)、二。 |
違規內容: |
一、 87年12月28日14:54 核三廠一號機在Mode 3升溫過程中,曾發生ESF信號動作,同時亦出現汽機跳脫信號,但值班人員未能充分掌握機組運轉狀態,致未於規定時限內通報本會,至次日經相關人員整理資料發現後,始補通報本會。
二、 88年2月6日08:23核三廠區大光圍籬內,包商未依規定完成申請手續,即逕自動火進行拆除舊圍籬作業,不慎引起現場部份設備起火燃燒。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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