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87-
007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98 年 11 月 24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EF-365) 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規定。 |
法規要求: |
電廠營運程序書544.1(源階核儀控道故障)規定:「I.A.3 當警報窗 JP006C-51 「停機期,源階核儀中子通量高準位」出示,I.B.1.一個源階計數率指示表指示異常或偏高或偏低於正常的指示表(NI-31B或NI-32B).III.立即措施B、在圍阻體於開放狀態時期,若錯誤的停機期源階核儀高中子通量警報出現,立即至NIS 盤確認警報由那一個源階核儀造成,並將該警報閉鎖,如果燃料更換進行中則停止爐心更動。」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作業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2:未依照程序書執行作業或程序書內容不正確、而對人員設備或環境上有不良之影響。 |
違規內容: |
1、壹號機87年10月19日23:12於燃料回填過程中,JP006C-51 “SR HI FLUX AT SHUDOWN” 警報出示,且一個源階計數率指示偏高,但運轉人員未依程序書 544.1 之立即措施III.B「在圍阻體於開放狀態時期,…,如果燃料更換進行中,則停止爐心更動。」採取行動,仍持續執行燃料回填動作。
2、運轉員於事發時,僅參考程序書595.3.3 ”JP006C 警報窗警報之分析及處理”執行,然該份程序書內容並不完整,未將上述情況涵蓋在內,且依程序書 104.1”運轉管理實務”6.8.3節,若程序書未涵蓋之部分則須相信最保守的指示,並據以操作。由程序書544.1 之處理可知,在源階偵檢器故障致指示偏高的狀況下,其立即措施都須立刻停止爐心更動,何況在當時狀況下,運轉人員並未認為源階偵檢器故障,在此情況下更應保守行事,而不應將源階警報閉鎖,繼續進行燃料回填。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一、程序書544.1 源接核儀控道故障。
二、程序書595.3.3 JP006C 警報窗警報之分析及處理。
三、程序書104.1運轉管理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