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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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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重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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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核能安全公約
更新日期: 2023-03-27 10:28
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訂定之「核能安全公約」(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 ,以下簡稱CNS) 於1996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要求會員國定期提出CNS國家報告,期透過各會員對此公約應履行之維護核能發電安全義務的努力,來維護全世界高水準的核能安全。
我國雖非IAEA之會員國,惟為展現國內核能安全管制成效以及落實CNS之精神,原能會自2005年開始主動參酌CNS機制來自我檢驗,並與美國核管會協商定期進行雙方報告互相同行審查,確保我國核能安全水準與國際同步。
原能會已分別完成2005年、2011年、2017年及2020年國家報告與美國核管會之同行審查,國家報告亦已公布於原能會對外網站。原我國國家報告提出之時程為六年一次,於2017年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將原六年一次完成國家報告之頻次調整為三年一次,經原能會與美國核管會溝通協調後,雙邊同意改採三年一次互審頻次。
目前我國核一廠及核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核三廠兩部機組運轉執照將分別於2024年7月、2025年5月屆期,陸續進入除役階段。原龍門(核四)電廠已於2017年3月轉為資產維護管理階段,且其建廠執照於2020年12月31日屆期失效。
我國2020年英文版國家報告已送美國核管會,完成同行審查作業。另再完成中文版報告,以便國人參閱,並依例將中、英文版報告上網公布。
原能會將秉持「全民的原能會」及「核安守護者」的施政理念,持續加強國際合作,確保我國核能安全水準與國際同步,亦會精進各項安全管制作為,為全民的安全把關。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20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中文版)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20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英文版)
2017年國際核能安全公約國家報告美方審查意見暨我方回復說明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17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中文版)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17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英文版)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11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中文版)(101.09.20)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11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英文版)
國際核能安全公約2005年中華民國國家報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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