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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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09-04 16:26 
 
目前國內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為40年,現行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運轉期限分別為107年12月05日及108年07月15日,台電公司於本(98)年7月27日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向本會提出換發核能一廠之運轉執照申請,將兩部機運轉期間由40年延長為60年。

105年7月7日原能會接獲台電公司申請撤回核一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案,本案全案自105年7月7日起終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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