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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計畫與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更新日期: 2022-06-29 16:26
一、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4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即台電公司)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前兩項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公告。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為進行設施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所訂定之應變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綜合概述、核子事故分類與判定程序及方法、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平時整備措施、緊急應變措施、復原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等事項。
三、原能會於100年10月27日核定公告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擴大為8公里,台電公司依緊急應變計畫區8公里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規定,陳報「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其內容包含人口分布、輻射偵測計畫、民眾預警系統、民眾集結、疏散及收容等項目,原能會於102年7月核定。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台電公司應每5年檢討修正該報告,故於107年1月再提報,原能會於107年8月完成該報告審查作業並予以核定。台電公司須依核定結果辦理相關事項。
四、新北市、基隆市及屏東縣政府已依原能會核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之規定,完成增(修)訂地方政府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並由本會完成審核公告作業。前節核定之「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亦將作為地方政府未來修訂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參考,並請地方政府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8條及相關規定,持續辦理後續民眾防護措施相關整備作業,以確保民眾安全,使民眾安心、放心。
1.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報告及本會審查評估報告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
(107年8月)
「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審查評估報告
(107年8月)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涵蓋率調查報告」
(104年12月)
「核能一、二、三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涵蓋率調查報告」審查評估報告
(104年12月)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涵蓋率調查報告(修訂版)」
(106年6月)
2.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公告函
‧
新北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10.05.26核定)
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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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08.07.08核定)
公告函
‧
基隆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10.11.08核定)
3.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公告函
‧
台電公司核能一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110.07.06原能會核定公告)
台電公司核能一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審查評估報告
(110.06.30)
公告函
‧
台電公司核能二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110.08.24原能會核定公告)
台電公司核能二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審查評估報告
(110.08.16)
公告函
‧
台電公司核能三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110.09.23原能會核定公告)
台電公司核能三廠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審查評估報告
(110.09.13)
4.
清華大學水池式反應器緊急應變計畫
(1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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