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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並未提出核四廠核子燃料輸入申請
96年10月16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10月9日有匿名「台北縣及基隆市民眾」者,向本局陳情「台電核四廠尚未有合格安全之核燃料倉庫,考量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確實督導暫勿核准核四廠核燃料進口輸入」,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具姓名或住址者」,不予處理,但為免民眾誤解,特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欄內張貼本聲明以消彌民眾疑慮。
二、經查台電公司迄今並未向原能會或本局提出核四廠核子燃料輸入申請。
三、台電公司核四廠燃料輔助廠房,原設計即可貯存核子燃料,該廠房預計於97年1月完工,完工後須經本會派員檢查設施設備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使用。屆時台電公司才會提出核子燃料輸入申請。
四、台電公司申請輸入核四廠之核子燃料須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提送「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經審查核可後,才能執行燃料運送作業。本會除將嚴格審查計畫書,並於台電公司執行運送作業時派員檢查,以確保運送作業安全外,核子燃料貯存期間本局亦將派員檢查貯存安全。
96年10月16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10月9日有匿名「台北縣及基隆市民眾」者,向本局陳情「台電核四廠尚未有合格安全之核燃料倉庫,考量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確實督導暫勿核准核四廠核燃料進口輸入」,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具姓名或住址者」,不予處理,但為免民眾誤解,特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欄內張貼本聲明以消彌民眾疑慮。
二、經查台電公司迄今並未向原能會或本局提出核四廠核子燃料輸入申請。
三、台電公司核四廠燃料輔助廠房,原設計即可貯存核子燃料,該廠房預計於97年1月完工,完工後須經本會派員檢查設施設備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使用。屆時台電公司才會提出核子燃料輸入申請。
四、台電公司申請輸入核四廠之核子燃料須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提送「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經審查核可後,才能執行燃料運送作業。本會除將嚴格審查計畫書,並於台電公司執行運送作業時派員檢查,以確保運送作業安全外,核子燃料貯存期間本局亦將派員檢查貯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