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會對媒體有關「台電核四廠核子燃料運送」報導之澄清說明


更新時間:2008-04-24 16:39
FaceBook Twitter Plurk LINE QRCode 列印

1.台電此次運送共申報12個40呎貨櫃,共288束核子燃料,係為核四廠1號機將用之初始爐心核子燃料,因其完全未經過任何中子照射,因此運送過程中並無發生輻射污染之可能。此種新核子燃料之運送為國際間常見之正常作業,我國從民國66年起迄今,已完成137次之運送作業,迄今並未發生任何有關放射性物質洩漏情事。

2.台電此次核子燃料之運送,一如以往,完全依照我國法定程序辦理,包括依「原子能法第22條」與「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5條」規定完成輸入申請;依「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制規則第4、5條」規定,於96年9月21日提送「運送計畫」與「安全管制計畫」向本會申請,本會審查通過後於96年12月26日發給運送許可。

3.在運送的核子保防方面,台電也依我國相關規定辦理,包括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保持表面輻射強度<2mSv/hr;2公尺處<0.1 mSv/hr;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函內政部警政署請求負責陸運之安全戒護。另本會也派員實施輻射偵測,確定符合規定後始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