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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壹週刊「設計嚴重錯誤引核安危機 - 核四百年國慶運轉破滅」報導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10-07-0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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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99年7月7日)甫出刊的壹週刊以標題「設計嚴重錯誤引核安危機-核四百年國慶運轉破滅」專文報導核四廠一號機電纜線敷設及禁制區土地取得問題,本會特說明如下:

本會99年6月21至25日執行龍門電廠第39次定期視察,查核龍門電廠電纜線重點敷設區域時(一號機主控制室、控制廠房491、492、501、591室、反應器廠房EL. 4800及緊急柴油發電機等區域),發現電纜線敷設作業確有部份施作不良、檢驗不周之現象,其中部分纜線敷設亦有違反不同串別獨立性要求之虞。本會於發現上述相關缺失後,即要求台電公司須從設計、施工、檢驗、人員訓練、工程管理、組織文化等各面向,檢討缺失之成因,並提出可行改善方案,徹底執行。

電纜線敷設作業為本會第39次定期視察之重點,視察期間發現部分電纜線之敷設作業有不符相關規定之情事發生,針對缺失,本會除於定期視察後會議(99年6月25日)要求台電公司應儘速檢討、改善外,並於7月2日再邀集台電公司召開「龍門電廠核安議題討論會」,會中針對前述電纜線敷設缺失之成因及未來處理方式進行檢討,另並要求台電公司應全面清查龍門電廠所有電纜線之敷設狀況,以確保電纜線之敷設品質。針對電纜線敷設相關缺失,本會前於99年2月6日業開立EF-LM-99-002五級違規要求台電公司改善,此次視察再次發現,雖然台電公司於本會此次視察前即主動發現部份電纜線之敷設缺失,並積極尋求改善方式,但顯見相關改善作業仍未確實。

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條規定,台電公司應對龍門電廠禁制區內之土地取得使用權,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一號機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前提報相關資料送本會審查。有關龍門電廠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本會係於99年3月30日在台電公司對國營會簡報中方獲悉此事,並旋即於99年4月12日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正式說明,台電公司乃於99年5月25日函復本會表示,其將於時限內完成公、私有土地徵收與取得,並依時程規劃進行燃料裝填前各項作業。此部份本會將持續掌握其執行進度,並嚴格審查其日後所提送之相關資料。

本會再度重申,本會遵奉行政院吳院長之明確指示(核四工程以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務必嚴格審慎施工及控管,絕無所謂核四提前商轉做為建國一百年國慶獻禮的說法),監督台電公司按部就班,確確實實施工和進行測試,務必在確保品質第一、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完成此一國家重大建設,絕不容許因為時程壓力,而妥協、犧牲任何一絲ㄧ毫的品質、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