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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問與答--請問原能會允許龍門電廠(核四廠)裝填核燃料所設定的條件為何?如何嚴格把關,在確認安全前不可填充核燃料?


更新時間:2010-10-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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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子能委員會職司核能電廠建廠安全與品質管制職責,一貫秉持安全第一、品質至上的原則,嚴格執行建廠安全與品質管制監督作業,期使未來龍門核能電廠(核四廠)能在符合安全標準之前提下,才得以裝填核燃料及後續之功率運轉。
就法律授權的層面,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台電公司必須於初次裝填核燃料之14個月前,提送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並須於核燃料裝填之3個月前,提送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最後則須於裝填核燃料前,提送系統功能試驗報告、運轉程序書清單、燃料裝填計畫等,必須符合各項安全要求標準,且經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方得以裝填核燃料。

另就管制實務面而言,為確保龍門電廠之各項準備作業已經就緒,原子能委員會已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法令,制定「龍門電廠1號機燃料裝填前應完成重要事項」,以做為燃料裝填前之檢查清單,總計共18大項63小項,其中即包含完成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及試運轉測試等項目,原子能委員會須於執行現場視察及文件審查確認清單上各項目符合安全要求後,才會同意台電公司龍門電廠核燃料裝填的作業。

因此,在龍門電廠尚未完成法令規定事項,確認安全無虞前,原子能委員會不會同意龍門電廠裝填核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