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近日媒體有關台電公司再次擅自變更核四工程設計之報導,本會說明如下:
對於台電公司自行辦理應由設計權責廠家核定之設計修改工作,且逕行施工之違法行為,本會曾於97年4月及11月間兩度對台電公司裁罰合計新台幣400萬元之罰鍰。惟針對龍門(核四)電廠建廠工程所遭遇之特殊狀況,本會亦在確保核能安全並符合法規要求之前提下,於97年12月訂定「核四工程工地設計修改處理原則」供台電公司依循,期逐步導正核四工程之設計修改作業。嗣後本會並於98年2月同意台電公司依該原則提出之「核四工程設計修改作業暫行措施」,使其可先行辦理部分"簡單明確且無明顯安全疑慮"之設計修改工作,惟要求台電公司事後仍須再經原設計權責機構或接辦之設計權責機構審查同意,本會核定之此一暫行措施於98 年11 月間停止適用。
前述暫行措施中止後,台電公司已於98年11月遴選益鼎-美商URS公司合組之團隊(以下簡稱DEO) 為電廠週邊系統(BOP)之設計權責機構,接續美商石威公司辦理BOP之設計/修改作業。另外,美商奇異公司之工程服務顧問(EA, Engineering Service Adviser)亦於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完成修約後,於99年3月開始進駐龍門工地辦理核島區(NI)之設計修改作業。而依台電公司核能安全處99年4月間之稽查結果,以及台電公司99年7月28日函覆本會有關設計權責機構到位情形之說明,均顯示DEO及美商奇異公司分別已經各自依權責辦理設計修改作業。是以在98 年11月後,台電公司已不得再依暫行措施執行設計修改作業,且99年3月後更無無法依規定程序辦理核四工程設計修改之窒礙難行理由及困境,故自應由美商奇異公司等設計權責機構執行實質之設計/修改作業,其則回復業主審查之功能角色。
本會在99年11月下旬接獲台電公司仍疑似有自辦安全有關設計修改案2件之行為後,即於99年12月及100年1月間展開查證作業,並於確認台電公司確有再犯逕行變更設計之行為且仍未改正後,本會除已依規定展開裁處程序及要求台電公司針對龍門(核四)工程有關設計修改作業提出說明外,對於台電公司自辦之案件,要求須確實送有關設計權責機構重新審核以確保全廠設計之安全及正確,亦要求台電公司於初次燃料裝填前,須經各設計權責機構執行現場確認(Walk down)與施工後設計驗證(Reconciliation)等作業,以再次確認施工與設計之一致性及完整性。
對於台電公司自行辦理應由設計權責廠家核定之設計修改工作,且逕行施工之違法行為,本會曾於97年4月及11月間兩度對台電公司裁罰合計新台幣400萬元之罰鍰。惟針對龍門(核四)電廠建廠工程所遭遇之特殊狀況,本會亦在確保核能安全並符合法規要求之前提下,於97年12月訂定「核四工程工地設計修改處理原則」供台電公司依循,期逐步導正核四工程之設計修改作業。嗣後本會並於98年2月同意台電公司依該原則提出之「核四工程設計修改作業暫行措施」,使其可先行辦理部分"簡單明確且無明顯安全疑慮"之設計修改工作,惟要求台電公司事後仍須再經原設計權責機構或接辦之設計權責機構審查同意,本會核定之此一暫行措施於98 年11 月間停止適用。
前述暫行措施中止後,台電公司已於98年11月遴選益鼎-美商URS公司合組之團隊(以下簡稱DEO) 為電廠週邊系統(BOP)之設計權責機構,接續美商石威公司辦理BOP之設計/修改作業。另外,美商奇異公司之工程服務顧問(EA, Engineering Service Adviser)亦於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完成修約後,於99年3月開始進駐龍門工地辦理核島區(NI)之設計修改作業。而依台電公司核能安全處99年4月間之稽查結果,以及台電公司99年7月28日函覆本會有關設計權責機構到位情形之說明,均顯示DEO及美商奇異公司分別已經各自依權責辦理設計修改作業。是以在98 年11月後,台電公司已不得再依暫行措施執行設計修改作業,且99年3月後更無無法依規定程序辦理核四工程設計修改之窒礙難行理由及困境,故自應由美商奇異公司等設計權責機構執行實質之設計/修改作業,其則回復業主審查之功能角色。
本會在99年11月下旬接獲台電公司仍疑似有自辦安全有關設計修改案2件之行為後,即於99年12月及100年1月間展開查證作業,並於確認台電公司確有再犯逕行變更設計之行為且仍未改正後,本會除已依規定展開裁處程序及要求台電公司針對龍門(核四)工程有關設計修改作業提出說明外,對於台電公司自辦之案件,要求須確實送有關設計權責機構重新審核以確保全廠設計之安全及正確,亦要求台電公司於初次燃料裝填前,須經各設計權責機構執行現場確認(Walk down)與施工後設計驗證(Reconciliation)等作業,以再次確認施工與設計之一致性及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