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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法每5年必須檢討修訂,且台電公司必須於屆滿前6-9月提出檢討結果報請原能會核定公告,我國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前次核定公告係95年7月17日辦理(註:龍門(核四)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首次核定公告日期為98年3月31日),因此台電公司於100年1月14日檢送「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檢討修正完成報告」函請原能會核定公告。故原能會此次修訂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係依法定期限審查而非獨漏龍門電廠,且無報載政治考量,惟審查期間發生日本福島核災,本會審查標準除暨有法規要求外亦將日本核災經驗納入,初步審查結果將擴大現有5公里範圍。
2.龍門(核四)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首次核定公告日期98年3月31日,當時係配合台電公司原預定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日期,惟後來建廠進度延後,核子燃料迄今亦未裝填,原能會近日將要求台電公司於再次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檢討劃定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報請原能會核定公告,屆時龍門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亦將反應日本核災經驗而修訂,此項緊急應變計畫區重新劃定要求亦將列為原能會審查同意龍門電廠一號機燃料裝填申請時應完成項目之一。
3.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主要意義是假設萬一發生核能電廠設計基準事故或爐心熔損嚴重核子事故,為減緩事故發生後對電廠週邊民眾之影響,需即時採取民眾防護行動的範圍,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並不限制土地之開發使用,故報載緊急應變計畫區檢討獨漏龍門電廠是政治考量與實情不符。
2.龍門(核四)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首次核定公告日期98年3月31日,當時係配合台電公司原預定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日期,惟後來建廠進度延後,核子燃料迄今亦未裝填,原能會近日將要求台電公司於再次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檢討劃定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報請原能會核定公告,屆時龍門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亦將反應日本核災經驗而修訂,此項緊急應變計畫區重新劃定要求亦將列為原能會審查同意龍門電廠一號機燃料裝填申請時應完成項目之一。
3.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主要意義是假設萬一發生核能電廠設計基準事故或爐心熔損嚴重核子事故,為減緩事故發生後對電廠週邊民眾之影響,需即時採取民眾防護行動的範圍,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並不限制土地之開發使用,故報載緊急應變計畫區檢討獨漏龍門電廠是政治考量與實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