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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會物字第1010004917號
主 旨:公告台灣電力公司「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
依 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本會於101年3月15日正式受理審查旨揭申請案,並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展示旨揭申請案之申請書、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
二、展示期間:自101年3月30日起至101年5月28日止,為期60日。
三、展示地點:本會、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議會、新北市萬里區公所、新北市萬里區衛生所、新北市立圖書館萬里分館、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新北市金山區衛生所、新北市立圖書館金山分館、新北市石門區公所、新北市石門區衛生所、新北市立圖書館石門分館、新北市三芝區公所、新北市三芝區衛生所及新北市立圖書館三芝分館。另詳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aec.gov.tw/news/board.html)「動態訊息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案之公告展示資料內容,個人、機關或團體得於公告展示期間內填具「台灣電力公司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書面意見表」,以親送、郵寄、電傳(Fax)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向本會提出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三)電話:(02)8231-7919轉2332,2337,2311。
(四)傳真:(02)2232-2307;(02)2232-2308。
(五)電子信箱:hearing@aec.gov.tw。
發文字號:會物字第1010004917號
主 旨:公告台灣電力公司「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
依 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本會於101年3月15日正式受理審查旨揭申請案,並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展示旨揭申請案之申請書、安全分析報告及財務保證說明。
二、展示期間:自101年3月30日起至101年5月28日止,為期60日。
三、展示地點:本會、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議會、新北市萬里區公所、新北市萬里區衛生所、新北市立圖書館萬里分館、新北市金山區公所、新北市金山區衛生所、新北市立圖書館金山分館、新北市石門區公所、新北市石門區衛生所、新北市立圖書館石門分館、新北市三芝區公所、新北市三芝區衛生所及新北市立圖書館三芝分館。另詳載於本會網站(https://www.aec.gov.tw/news/board.html)「動態訊息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案之公告展示資料內容,個人、機關或團體得於公告展示期間內填具「台灣電力公司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案書面意見表」,以親送、郵寄、電傳(Fax)或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向本會提出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三)電話:(02)8231-7919轉2332,2337,2311。
(四)傳真:(02)2232-2307;(02)2232-2308。
(五)電子信箱:hearing@ae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