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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若確實有無名野溪緊鄰核四廠,流入貢寮自來水取水口,將重起調查」乙節,鑑於行政院92年9月26日院臺科字第0920049296號函核定「核四監督機制整合方案」,核四廠環境保護事項之監督與查核事項(核能安全相關部分以外),已自原能會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督。原能會澄清並未有報載所謂重啟調查之構想。
2.國內各核能電廠之氣、液體排放,均需遵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關規定。所有排放均需經過處理並執行取樣分析,確認放射性濃度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排放限值,始可排放,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亦會針對核能電廠外執行環境輻射監測(包括淨水場及水源地),監測結果亦會公布在網站上,不致造成影響環境之情事。
2.國內各核能電廠之氣、液體排放,均需遵守「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關規定。所有排放均需經過處理並執行取樣分析,確認放射性濃度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排放限值,始可排放,原能會輻射偵測中心亦會針對核能電廠外執行環境輻射監測(包括淨水場及水源地),監測結果亦會公布在網站上,不致造成影響環境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