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路針對「核四輻射區裝置未具抗輻射型可撓性金屬導管線」之報導,原能會澄清說明如下:
有關龍門(核四)電廠1號機位於輻射區安全級設備,未使用符合要求之抗輻射兼防水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部分,本會於101年5月16、23、24日及龍門計畫第47次定期視察進行查核,發現位於輻射區安全級設備使用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安裝未具符合要求之抗輻射兼防水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並於101年12月4日開立3級違規(EF-LM-101-004)併裁罰30萬元,要求台電公司更換符合要求之器材。另監察院針對本案亦於102年1月糾正(102財正0005)台電公司要求改善。
台電公司依所提改善計畫,已逐步將位於輻射區安全級設備使用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全數更換為符合要求之抗輻射兼防水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惟本案仍待台電公司於改善完成後提出違規案結案申請,屆時本會將再次確認改善作業之符合性,以確保使用於輻射區安全級設備之抗輻射兼防水型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可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