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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10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重啟核四未通過,原能會基於核安管制機關立場之說明


更新時間:2021-12-1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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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年12月18日公投第17案重啟核四未通過,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說明如下:
1.原能會作為獨立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對重啟核四公投之結果未通過,作為全民的原能會,尊重人民的選擇。核四廠後續處理之整體規劃與執行,則應由台電公司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權責妥處。
2.核四廠建廠執照已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依法不得繼續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作業,故已無建廠安全管制相關議題。惟場址內仍有少數與核子保防及保安相關之物料、設備及組件,台電公司須依國際核子保防協定與國內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原能會亦持續監督台電公司處理過程。
3.原能會作為獨立之安全管制機關,將持續秉持安全守護職責,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制監督作業,為民眾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