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門(核四)電廠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係台電公司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4條規定,於96年按假想核子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民眾接受輻射劑量之程度,提報該核電廠核能安全及廠外民眾保護措施等相關計畫,由原能會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並業經行政院核定後,於100年3月由新北市政府公告實施。
台電公司基於龍門(核四)電廠建廠執照業已屆期失效,廠內核子燃料亦已全數運出,廠區長期環境背景輻射監測值,均在天然背景輻射變動範圍等,於111年9月27日向原能會申請解除龍門(核四)電廠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原能會考量龍門(核四)電廠核能安全顧慮業已消除,爰會商內政部、經濟部、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貢寮區公所等機關,確認已無維持龍門核能電廠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之必要後,陳報行政院並獲准予照辦,故請新北市政府公告解除龍門(核四)電廠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新北市政府已於112年2月15日刊登「解除龍門(核四)電廠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公告,詳見新北市政府公報112年春字第7期第15頁,請民眾自行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