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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及核四工程品保方案,核四工程所屬之核能安全相關之設計變更作業,應依法規進行管制。對於98年12月至99年底台電公司仍持續違法自行辦理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並進行施工作業之行為,原能會已開立會核字第1010001075號裁處書依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併處台電公司罰鍰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並要求停止違法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及施工作業之行為。此外,針對本案一再出現之品保管制作業缺失與有意為之,所顯示之台電公司品保體系功能失效(能);以及其自辦之設計變更案件仍不乏有須再修正及補強等之情節,依原能會「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點(二)~(六)款及附件二、(二)1款等之規定,本案之違規行為屬二級違規。
台電公司龍門(核四)工程未依法規辦理設計變更作業,原能會曾於97年4月2 日以及97年11月19 日連續開立3件裁處書,處台電公司合計新台幣肆佰萬元之罰鍰,以及要求停止違法自辦設計變更之行為與有關設計變更案之現場施工作業並要求進行改正。而針對上述3件裁處台電公司雖均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然均遭駁回,故有關行為之違法性應已明確並為台電公司所知曉。
基於核四工程所遭遇之窘境與改正需要,原能會雖曾於98年2月間核准台電公司可在原能會同意範圍內,以及事後須再補送原設計者審查條件下,自行辦理部分核四工程之設計修改案件,惟此一「設計修改暫行措施」於台電公司兩度提出展延申請後,已於98年11月16日全面廢止。「設計修改暫行措施」停止適用後,台電公司曾於98年12月至99年10月間,多次函知原能會說明其重新指定接辦BOP設計修改案件之益鼎/美商URS公司已於98年11月中旬到位,以及美商奇異公司設計人員亦已自99年3月開始進駐工地,且相關之設計修改案件均交由前述設計權責機構與人員辦理,此外台電公司核安處99年4月間稽查台電公司核能技術處之報告,亦顯示有關設計修改作業之辦理已回歸合於法規要求之常態,由設計權責機構執行。
惟實際上除審計部所指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底期間台電公司仍有自辦設計修改之情形外,於99年6月至12月間,其亦仍有自辦設計修改等之行為,而與前述設計修改作業均由設計權責機構與人員辦理,以及其核安處稽查報告所述明顯不符。此外在台電公司自辦之設計修改案件中,除發現有未補送原設計機構審查,以及有非屬「設計修改暫行措施」適用範圍,而不符「設計修改暫行措施」要求之設計修改案件外,台電公司於本案調查過程及意見陳述會議中亦陳述相關作為係基於工程進度考量,在管理階層知悉與同意下所為之者,並承認本案於程序上確有不符合之情形。
截止目前為止,台電公司所自行辦理屬奇異公司安全有關之設計修改案件(共計約1450件)除均已完成提送奇異公司補行審查之作業外,部分須進行再修正及現場補強或重新施作之案件亦已改善完成或正進行施作中。後續原能會除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將所有安全有關之自辦理設計修改案件補送設計權責機構審查外,對於須進行修正及現場補強或重新施作之案件,亦將視需要進行現場查核,以確保核四工程之品質及安全。
[新聞聯繫人]
1.核能管制處:莊長富科長-(O)02-8231791#2140
2.發稿單位:綜合計畫處編訓科
彭志煒科長-(O)02-82317919#2070;(M)0988-826-692
吳 彥 賢-(O)02-82317919#2073;(M)0988-826-697
台電公司龍門(核四)工程未依法規辦理設計變更作業,原能會曾於97年4月2 日以及97年11月19 日連續開立3件裁處書,處台電公司合計新台幣肆佰萬元之罰鍰,以及要求停止違法自辦設計變更之行為與有關設計變更案之現場施工作業並要求進行改正。而針對上述3件裁處台電公司雖均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然均遭駁回,故有關行為之違法性應已明確並為台電公司所知曉。
基於核四工程所遭遇之窘境與改正需要,原能會雖曾於98年2月間核准台電公司可在原能會同意範圍內,以及事後須再補送原設計者審查條件下,自行辦理部分核四工程之設計修改案件,惟此一「設計修改暫行措施」於台電公司兩度提出展延申請後,已於98年11月16日全面廢止。「設計修改暫行措施」停止適用後,台電公司曾於98年12月至99年10月間,多次函知原能會說明其重新指定接辦BOP設計修改案件之益鼎/美商URS公司已於98年11月中旬到位,以及美商奇異公司設計人員亦已自99年3月開始進駐工地,且相關之設計修改案件均交由前述設計權責機構與人員辦理,此外台電公司核安處99年4月間稽查台電公司核能技術處之報告,亦顯示有關設計修改作業之辦理已回歸合於法規要求之常態,由設計權責機構執行。
惟實際上除審計部所指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底期間台電公司仍有自辦設計修改之情形外,於99年6月至12月間,其亦仍有自辦設計修改等之行為,而與前述設計修改作業均由設計權責機構與人員辦理,以及其核安處稽查報告所述明顯不符。此外在台電公司自辦之設計修改案件中,除發現有未補送原設計機構審查,以及有非屬「設計修改暫行措施」適用範圍,而不符「設計修改暫行措施」要求之設計修改案件外,台電公司於本案調查過程及意見陳述會議中亦陳述相關作為係基於工程進度考量,在管理階層知悉與同意下所為之者,並承認本案於程序上確有不符合之情形。
截止目前為止,台電公司所自行辦理屬奇異公司安全有關之設計修改案件(共計約1450件)除均已完成提送奇異公司補行審查之作業外,部分須進行再修正及現場補強或重新施作之案件亦已改善完成或正進行施作中。後續原能會除將持續督促台電公司將所有安全有關之自辦理設計修改案件補送設計權責機構審查外,對於須進行修正及現場補強或重新施作之案件,亦將視需要進行現場查核,以確保核四工程之品質及安全。
[新聞聯繫人]
1.核能管制處:莊長富科長-(O)02-8231791#2140
2.發稿單位:綜合計畫處編訓科
彭志煒科長-(O)02-82317919#2070;(M)0988-826-692
吳 彥 賢-(O)02-82317919#2073;(M)0988-826-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