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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萬瓩至135萬瓩係屬同等級之核能機組,對環境影響之變動不大。
依進步型核能機組之技術發展,95萬瓩至135萬瓩的容量係歸納於同一等級。台電公司當年並未確定選擇何種必v之核能機組,惟因進步型之設計工作一直持續中,國內亦密切注意其發展狀況以作最佳之選擇,且國內核二、三廠皆為100萬瓩左右之機組,故當時台電公司遂選用100萬瓩容量做為代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惟仍可能會在95萬瓩至135萬瓩之間變動,但預期其變動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不大。
2.100萬瓩改為130萬瓩仍可符合原有之審查結論。
80年9月本會根據環境評估委員會之審查結論,有條件同意台電公司所提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於在台電公司陳報本會審查之「 核四廠招標技術規範」內,其考慮之採購機組為95萬瓩至135萬瓩範圍內之進步型反應器。故台電公司依據環境評估委員會之審查結論 ,逐項檢討由100萬瓩改採130萬瓩之可能影響。進一步評估分析之結果,認為其中僅距排放口500公尺處之表面水溫最高溫升、出水口排放管長度及廠內用水貯存容量等3項因機組容量採用130萬瓩而略有差異,但均仍可符合前述審查結果之要求:
.距排放口500公尺處之表面水溫最高溫升由2.1℃(100萬瓩)升至3.16℃(130萬瓩),但仍低於4℃,符合民國87年起施行之「放流水標準」。
.出水口排放管長度由560公尺(100萬瓩)增至675公尺(130萬瓩)。
.廠內用水貯存容量亦由10萬噸(100萬瓩)增至12萬噸(130萬瓩)。
3.對核電廠設計修改案,原能會依管制權責進行技術審查後得作行政裁量。
核四計畫單機容量採用130萬瓩是否符合原審查結論,屬於技術層次問題,對於此類設計修改,原能會可以從技術觀點加以審查。此外,81年1月17日在本會召開之「核四招標規範審查案11項相關問題討論會」中,即曾討論改用130萬瓩機組之相關技術問題,並作成結論要求台電公司應就改採130萬瓩之可能影響,尤其溫排水及核廢料方面加以檢討。事實上,因本案已進行技術性方面之前置作業,在台電公司於81年1月23日來函之前,本會業已就技術問題討論過,故能獲得本會核備。
4.本案並無技術機密,迄今業已全部解密。
核四廠屬重大之工程建設,在未招標前,台電公司可能基於商業性之考量,對來往文書,泰半均以密件處理,本會必須尊重台電公司的作法。以管制技術觀點論之,本案實無機密性可言,惟為符合公文處理程序,原能會當時覆函仍以密件處理,迄今本案公文業已全部解密,再次證實該等文件非屬技術機密。
5.已成立「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共同監督台電公司對審 查結論之辦理情形。
原能會遵照核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於民國81年7月24日成立「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鄉鎮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共同監督台電公司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情形。截至目前,已召開過5次會議。此外,未來在審查「核四 廠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時,台電公司對審查結論之辦理情形,亦將列入核發建廠執照之重要參考,故採用130萬瓩機組並不致影響運 轉安全及環境保護。
依進步型核能機組之技術發展,95萬瓩至135萬瓩的容量係歸納於同一等級。台電公司當年並未確定選擇何種必v之核能機組,惟因進步型之設計工作一直持續中,國內亦密切注意其發展狀況以作最佳之選擇,且國內核二、三廠皆為100萬瓩左右之機組,故當時台電公司遂選用100萬瓩容量做為代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惟仍可能會在95萬瓩至135萬瓩之間變動,但預期其變動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不大。
2.100萬瓩改為130萬瓩仍可符合原有之審查結論。
80年9月本會根據環境評估委員會之審查結論,有條件同意台電公司所提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於在台電公司陳報本會審查之「 核四廠招標技術規範」內,其考慮之採購機組為95萬瓩至135萬瓩範圍內之進步型反應器。故台電公司依據環境評估委員會之審查結論 ,逐項檢討由100萬瓩改採130萬瓩之可能影響。進一步評估分析之結果,認為其中僅距排放口500公尺處之表面水溫最高溫升、出水口排放管長度及廠內用水貯存容量等3項因機組容量採用130萬瓩而略有差異,但均仍可符合前述審查結果之要求:
.距排放口500公尺處之表面水溫最高溫升由2.1℃(100萬瓩)升至3.16℃(130萬瓩),但仍低於4℃,符合民國87年起施行之「放流水標準」。
.出水口排放管長度由560公尺(100萬瓩)增至675公尺(130萬瓩)。
.廠內用水貯存容量亦由10萬噸(100萬瓩)增至12萬噸(130萬瓩)。
3.對核電廠設計修改案,原能會依管制權責進行技術審查後得作行政裁量。
核四計畫單機容量採用130萬瓩是否符合原審查結論,屬於技術層次問題,對於此類設計修改,原能會可以從技術觀點加以審查。此外,81年1月17日在本會召開之「核四招標規範審查案11項相關問題討論會」中,即曾討論改用130萬瓩機組之相關技術問題,並作成結論要求台電公司應就改採130萬瓩之可能影響,尤其溫排水及核廢料方面加以檢討。事實上,因本案已進行技術性方面之前置作業,在台電公司於81年1月23日來函之前,本會業已就技術問題討論過,故能獲得本會核備。
4.本案並無技術機密,迄今業已全部解密。
核四廠屬重大之工程建設,在未招標前,台電公司可能基於商業性之考量,對來往文書,泰半均以密件處理,本會必須尊重台電公司的作法。以管制技術觀點論之,本案實無機密性可言,惟為符合公文處理程序,原能會當時覆函仍以密件處理,迄今本案公文業已全部解密,再次證實該等文件非屬技術機密。
5.已成立「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共同監督台電公司對審 查結論之辦理情形。
原能會遵照核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於民國81年7月24日成立「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鄉鎮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共同監督台電公司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辦理情形。截至目前,已召開過5次會議。此外,未來在審查「核四 廠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時,台電公司對審查結論之辦理情形,亦將列入核發建廠執照之重要參考,故採用130萬瓩機組並不致影響運 轉安全及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