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首頁 > 焦點專區 > 輿情回應
更新時間: 2018-04-02 12:07 
   107年4月2日有關媒體刊載「民眾連署暫緩核四燃料棒運出」之回應說明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4.02
前往相關報導-1
前往相關報導-2
有關媒體刊載「民眾連署暫緩核四燃料棒運出」,原能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及核安的守護者,為落實非核家園,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報導相關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106年1月11日電業法修正案明訂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龍門核電廠初始爐心核子燃料屬台電公司財產,台電公司配合非核家園政策,規劃將龍門核電廠(核四廠)核子燃料運至國外燃料製造廠家處理案,原能會尊重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之決定。
二、 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元件型式及濃縮度差異問題,無法直接使用於國內現有核電廠,台電公司規劃將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運至國外燃料製造廠家,先將燃料束拆解成燃料棒,尋求轉售機會爭取資產最大價值;若否則須將燃料棒進一步拆解回收鈾料,並視市場行情伺機出售。
三、 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外運處理案,台電公司已於107年3月9日完成決標,並規劃3年分8批次外運,預定於今(107)年6月底內完成第1批燃料外運為目標。核子燃料送國外燃料廠家處理時,須先將核子燃料盛裝於燃料廠家所提供符合美國及我國法規之專用運輸護箱。
四、 台電公司輸出核子燃料,依法須經原能會審查核准。依據「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台電公司輸出核子燃料前應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輸入國核准輸入許可文件、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等文件送原能會審查核准。另依據「台美民用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及其行政規約之規定,原能會對台電公司核子燃料外運作業,將會進行嚴格管制並通告國際原子能總署派員查核驗,以確保核子燃料的運送作業安全。
五、 原能會已審查核備台電公司提報之「核子燃料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外運廠區作業計畫」,業已完成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送國外處理之管制準備作業。
六、 原能會做為全民的原能會,核安的守護者,為落實非核家園,積極督促台電公司做好核子燃料外運準備作業,未來執行外運作業時,原能會將嚴格檢查以確保安全。另在核子燃料完成外運作業前,將持續執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貯存安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