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刊載日期: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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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7年9月5日媒體針對「核四廠燃料束第二批運出,警、消、原能會全面戒備」相關內容報導,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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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06年1月11日電業法修正通過,明訂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核四廠核子燃料屬台電公司財產,台電公司配合非核家園政策,並尋求其資產最大價值,將核四廠核子燃料運往國外燃料廠家進行處理,原能會尊重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之決定。 |
二、 |
核子燃料因屬國際核子保防物料,經原能會嚴密審查台電公司之「核子燃料運送計畫」與「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龍門核電廠核子燃料外運廠區作業計畫」後同意核備,以確保核子燃料運送之安全。 |
三、 |
核四廠核子燃料,係未使用過之新燃料,輻射性低且性質穩定,於運輸貨櫃2公尺處輻射劑量約每小時0.10~1.57微西弗(μSv/h),與天然背景值相近,遠低於每小時100微西弗之法規限值,運送時對民眾安全並無影響,請大家放心。 |
四、 |
核子燃料盛裝於符合安全規定的專用運輸護箱,且經國際原子能總署派員查驗及封緘,並依原能會核准之核子燃料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確實執行,以確保運送作業安全。原能會成立專案檢查小組,派員嚴格監督核子燃料運送,已安全上船運往國外燃料廠家進行處理。 |
五、 |
原能會是全民的原能會,為積極落實非核家園政策,嚴密管制台電公司做好核子燃料外運工作,在執行外運作業時,原能會都將全程嚴密檢查,以確保安全。在核子燃料完成外運作業前,原能會將持續執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貯存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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