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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19-09-24 09:47 
   針對今(24)日媒體報導「燃料棒外運核四前廠長稱 絕非判死刑」相關報導之回應說明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刊載日期: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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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8年9月24日媒體針對「燃料棒外運核四前廠長稱  絕非判死刑」相關內容報導,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相關報導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核四廠核子燃料屬台電公司財產,台電公司配合國家政策,執行核四廠核子燃料運至國外燃料廠家進行處理,係台電核四資產維護極大化做法之一環,且應 107年1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決議:「…於109年底前全數移出核四燃料棒」。原能會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負責核子燃料運作之安全管制,對於核四廠核子燃料資產最大價值之經營考量,尊重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之決定。

二、

目前核四廠核子燃料的四批次外運作業,總計已外運872束。原能會已於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業務書面報告說明在原能會全程監督作業安全下,台電公司於107年、108年完成4批次共872束核子燃料外運作業,安全運往國外。原能會亦要求台電公司於運送時,做好運送路線的輻射量測,確保運送作業的輻射安全。並經立法委員質詢時,說明外運數量無誤。

三、

針對核四廠是否安全的議題,核能電廠之興建至運轉,須通過一系列嚴謹管制審查程序,方能確認其是否符合正式運轉之安全要求。核四廠興建多年迄今,尚未完成所有必要之測試及認證程序,故亦未完整地經本會審查認可。再者,歷經數年停工封存與目前的資產維護階段,原相關測試組件、設備均可能已非原始組態,原先各項測試之有效性,以及部分設備是否需重新購置、更新,亦須重新通盤檢視。此外,核四廠福島事故後相關強化設施設置與地質議題等,亦需辦理與再釐清。因此,現階段的核四廠,並非一經驗證審核符合安全要求的核能電廠。

四、

原能會是全民的原能會,為積極落實安全監督職責,已嚴密管制台電公司做好核子燃料外運工作,在執行外運作業時,原能會都將全程嚴密檢查,以確保安全。在核子燃料完成外運作業前,原能會將持續派員駐廠視察,執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貯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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