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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1-01-21 18:08 
   有關110年1月21日環保團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關切台電公司原龍門(核四)電廠相關議題之回應說明(更新)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刊載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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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年1月21日環保團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關切台電公司原龍門(核四)電廠相關議題,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安全管制相關內容,回應說明如下:

一、

原龍門電廠建廠執照已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於建廠執照屆期失效後,依法即不得進行興建作業。若未來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決定繼續興建,必須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5條規定,重新提出建廠執照申請,並就續建通盤評估。

二、

原能會本於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職責,一直以來均秉持資訊公開原則,將原龍門電廠建廠期間歷年重要議題及資訊,公布於對外網站(連結→原龍門電廠管制專區),供大眾查閱。後續若中選會需要原能會說明原龍門電廠相關安全管制情形,原能會亦將主動配合辦理。

三、

鑒於原龍門電廠興建多年,且在103年停工封存時,尚未完成所有必要之測試。同時,因應日本福島一廠事故經驗總體檢之天然危害(如地震、海嘯、火山)與海、陸域地質再調查評估等項目,以及強化措施設置等,亦未辦理完成。整體而言,其為尚非經完整驗證審核符合安全要求的核電廠。再者,歷經數年封存與資產維護階段,相關設備狀況、組織人力等之變化影響,均須審慎檢視評估。因此,若經濟部與台電公司決定繼續興建,其通盤評估項目須涵括續建所涉及之整體安全事項,例如設備狀況、組織人力、福島事故後相關強化設施設置等,以及進行地質再調查評估工作,以釐清地質相關議題。

四、

原能會作為核能安全監督機關,將持續秉持全民的原能會之施政原則,以守護全民的核能安全作為最高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管制監督作業,為民眾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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