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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2-04-15 10:32 
   預告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條文
 
本會預告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111年6月13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核能技術處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4樓
(三)電話:02-2232-2101
(四)傳真:02-8231-7852
(五)電子郵件:cjwang@aec.gov.tw
 
相關連結本會網站「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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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檔下載附檔下載(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 (PDF檔案)
附檔下載(2):草案預告公告 (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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