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載日期:2019-12-22
有關12月22日媒體報導,提及原能會審查評估報告對核四廠外海斷層只有位置,無斷層長度文字敘述資料;以及沒有要求經濟部澄清乙情,實有誤解,謹澄清說明如下: | |
一、 | 原能會對核能電廠安全管制資訊,一向秉持資訊公開原則,公布於對外網站上。原能會在謝曉星主委上任後,對經濟部於102年提送之「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之安全評估報告(即報載之SER,為Safety Evaluation Report之英文簡稱),已上網公布於原能會對外網站。 |
二、 | 有關報導指稱「原能會審查評估報告卻只有圖顯示90公里活動斷層的位置,文字敘述資料卻刪掉」,以及質疑原能會蓄意不將斷層長度的重要資料載明在報告部分,原能會對經濟部所提「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係以核安管制角度,針對經濟部評議小組審查結論進行平行檢視,逐一審查經濟部及台電公司處理經濟部評議小組審查意見之合理性與妥適性,並就後續應辦理之調查事項提出綜合評估,納入安全管制要求。原能會之安全評估報告主要為綜整審查過程與重點,以及審查結論與管制要求,對於送審報告內容,亦會就前述報告撰寫之目的,擇要記載。針對經濟部送審報告中所載外海斷層分布位置與長度資訊部分,原能會審查重點在於對相關地質資訊檢視與後續海域調查工項之適切性,並確認已依經濟部評議小組及本會委員意見,納入後續海域調查工項執行內容。原能會於報告中已載明外海斷層之事證,並將斷層分布之圖面(內含長度比例尺)列於報告內,以為佐參,此已達到記載審查管制要項之目的。未將文字敘述資料部分納入報告,並不會影響外海斷層應調查之事實,以及原能會對此外海斷層後續調查結果之安全管制。原能會針對核四外海斷層議題,均以核安管制角度,如實依審定結果公布,並無也不需蓄意隱瞞。 |
三、 | 報載指稱原能會沒有就此要求經濟部澄清部分,如前所述,原能會報告中已敘明外海斷層之事證,本會委員並要求經濟部依其評議小組意見進行海域調查工作,以及須補充海域調查所發現諸線型(斷層)線型構造與過去在此一區域所發生的地震海嘯之關聯性,相關內容詳參原能會安全評估報告報告內容。因此,報載所述原能會沒有要求經濟部澄清,亦非事實。 |
四、 | 另有關「核四地質調查安全評估報告」,其為經濟部之文件,依經濟部函文表示該報告已解密,原能會亦已函請經濟部依權責考量將其公開。 |
五、 | 原能會作為核能安全監督機關,一定會秉持資訊公開原則,將相關資訊公布。並以守護核安為最高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管制監督作業,以為民眾安全把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