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載日期:2021-11-16
針對11月15日媒體報導「原能會稱核四已非核電廠」,原能會僅以核安管制機關立場,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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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原能會再次聲明,針對核四公投議題,原能會並無預設立場,亦絕對尊重公投的結果。然而核能電廠安全管制有一定之法規要求,自興建起即受嚴格之全面性的管制監督,因此就管制上自然要去界定清楚核四現況是否為核電廠,因為是或不是,其相應的管制範圍及事項將截然不同。 |
二、 |
昨(15)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赴核四考察期間,原能會係因應立委要求,以安全管制機關之角度,說明核四的管制現況。因核四建廠執照已於109年12月底屆期失效,依法不得進行興建作業,故其已不涉及原能會建廠安全管制監督,僅廠區內之核子保防相關設施、設備,須依國內核子保防相關法規及國際保防協定進行管制。因此原能會陳述之「依法嚴格而言已非核電廠」,即在説明為何管制現況只有核子保防項目,而此狀況與國際上之管制做法一致。 |
三、 |
此外,核電廠之設置是採高規格之安全標準,不該以更新身分證、一般汽車或是廠房來比擬,新車、舊車在檢驗頻次上就有不同,何況一個中斷興建的核電廠,其若重啓,所需的管制程序其嚴謹程度本就該較一般設施高出甚多。因此,關於部分媒體報導引述難道「身分證過期我就不是人了」、「油箱裡沒汽油的時候就不能叫汽車了」等,實為忽視核安管制之不當之比喻,無益於核能安全,且造成誤導。 |
四、 |
核四建廠執照失效,若要繼續興建,須由台電公司依法重新提出建廠執照申請外,亦須針對續建之設備更新、組織人力重建、福島強化改善、天然危害,如地震、海嘯、火山等再調查與評估提出整體安全事項完整評估,並依規定檢具更新之初期安全分析報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及財務保證說明,經管制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法規後,方會核發建廠執照。 |
五、 |
原能會作為獨立核安管制機關,肩負守護國人身家安全之任務,會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制監督作業,為民眾的健康及安全把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