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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7 月 3 日有關媒體刊載「蘭嶼核廢遷移跳票再罰 3 千萬 台電抗罰勝訴確定」說明


更新時間:2022-07-03 14:31
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刊載日期:2022-07-03

有關 111 年 7 月 3 日媒體刊載「蘭嶼核廢遷移跳票再罰 3 千萬 台電抗罰勝訴 確定」相關報導,原能會本於放射性廢棄物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說明如下:

一、

台電公司未依低放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未如期選定低放處置設施場址,且多年未見任何實質改善,有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下稱物管法)規定之法定義務,原能會爰依法加重裁處 3 千萬元罰鍰。

二、

本案於 111 年 3 月 22 日經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確定,判決認為物管法未課予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台電公司提送最終處置計畫予原能會核定之義務,故原能會亦無督促其提送計畫之管制手段或裁罰規定。因此判決原能會對於台電公司未依低放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之裁罰無理由而撤銷。對於管制台電公司執行處置計畫時程不力之裁罰遭判決撤銷乙案,原能會深感遺憾。

三、

因本案判決存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誠法有未究理亦有未明之處,原能會已於 111 年 5 月 5 日就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候定奪,以茲周全。

四、

台電公司為核廢料主要產生者,本應妥善處置核廢料,並應依處置計畫時程切實推動,其理至明,後續原能會將窮盡司法救濟途徑,以避免核廢料留給後代子孫,而導致世代及環境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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