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載日期:2022-10-12
有關111年10月12日監察院建請經濟部及原能會檢討改進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乙事,原能會重視監察院之調查意見,並本於放射性廢棄物安全主管機關職責,謹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安全管制,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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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用過核子燃料為核能發電主要產物,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台電公司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另依物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原能會應督促台電公司規劃國內高放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其解決高放處置問題。因此,台電公司負有切實推動高放處置計畫之法定義務,原能會依法對台電公司高放處置計畫執行負有督促之責任,並要求台電公司依法每四年滾動檢討處置計畫。 |
二、 |
國際間對於用過核子燃料管理,主要依其國情環境,投入人力與經費循序漸進執行處置技術建置發展,並提出不同階段之處置設施安全論證報告或安全評估報告,以驗證處置場之安全性要求,例如瑞典SKB為申請建造執照,於2011年發布SR-SITE報告,日本NUMO為持續發展技術與可行性研究,於2018年發布NUMO-2018報告。另與我國同樣尚未建造地下研究實驗室之英國,其RWM 於2016年發布DSSC-2016報告,以作為社會溝通及發展高放處置安全技術之基礎。台電公司現階段參考國際作法,輔以歷年調查研究成果之地質特性數據資料,建置研究用之參考案例,以提升我國高放處置技術能力與國際同步。 |
三、 |
台電公司辦理現地地質調查作業,因地方政府與民眾反對而停止相關鑽探工作。以國內各項重大公共工程之地質鑽探作業為例,相關作業應依水土保持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開發行為涉及地質敏感區,其調查內容應符合地質法等相關規定,並無法律上之疑慮,台電公司應加強溝通作業,以期順利推動現地地質調查作業。 |
四、 |
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設施為高度鄰避設施,是世界各核能國家共通的問題。美國於1982年國會通過放射性廢棄物政策法案,規範高放最終處置場之選址作業,並於2002年國會決議通過雅卡山(Yucca Mountain)為最終處置場址,計畫期間投入相當大量的研發人力與經費,仍因地方民意反對而中止,選址作業面臨社會溝通、聚焦民意的問題,國內外皆然。是以,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已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中期暫時貯存方案之應變方案,並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檢討相關社會溝通機制,以作為核廢料中繼站。 |
五、 |
依據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之全程工作規劃,地下實驗室預定於2033年開始規劃與建構。因設置地質或地下實驗室有助於推動高放處置計畫,台電公司若能積極加強地方溝通取得認同,提前建置地質或地下實驗室,原能會將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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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原能會針對所屬核研所承包台電計畫乙案,除要求應謹守「符合國家政策與公共利益」或「屬於國內唯一技術或設施(備)者」的前提外,並訂定審查作業要點,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通過後,核研所才能承接台電委託的計畫,不會有角色混淆的情形。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能會將改制為獨立機關核安會,核研所改制為行政法人,兩者無隸屬關係,內部人員亦不得相互調任。國際上的核能研究機構,也有類似的作法,如美國能源部主管之國家實驗室亦接受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委託計畫,法國核能研究機構(CEA)則在其內部成立專門支援核能管制之部門。 |
七、 |
原能會基於核廢料安全監督與安全管制機關之責,已制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明確規範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的安全標準,並已訂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供台電公司執行高放處置設施選址之依循,及經濟部制定選址法制作業參考。 |
八、 |
秉持全民原能會之施政理念,原能會將持續依照物管法相關規定,督促台電公司切實推動用過核子燃料處置計畫,以妥善解決我國放射性廢棄物問題,也會持續站在社會大眾的角度思考問題、處理問題,讓民眾可以安心、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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