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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28日媒體報導「原能會性騷案曝申訴調查漏洞」之回應說明


更新時間:2022-10-2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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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人事室
刊載日期:2022-10-28

針對媒體報導「原能會性騷案曝申訴調查漏洞!」,原能會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發生,並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本會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於95年6月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並於107年11月修正。該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員工或向本會求職者發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或他人遭本會主任委員以外之員工性騷擾之事件適用之。

二、

該要點未明定本會主任委員之適用,主要是審酌原應就職場內性騷擾行為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之機關首長,於工作場所如涉有性騷擾行為,其被申訴案件若由機關之申訴處理委員會逕為調查及評議決定,因該委員會之組成須經機關首長核可,除相關人員調查時可能心生顧忌或疑慮外,亦易引發同仁及外界對其調查程序及審理公平、公正立場之質疑。

三、

依勞動部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該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前項辦法,且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即地方勞動機關)提出申訴。是以,即使本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未明定本會主任委員之適用,現行本會同仁如有遭遇機關首長性騷擾時,亦得向本會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

四、

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3月9日函以,建請各機關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 3項規定訂定之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定所屬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

五、

相關規定已公告於機關網站周知,針對立委之建議,本會後續將依規定儘速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明定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轉陳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決定。使同仁除可對外向地方勞政機關提出申訴外,亦可經由內部程序向更上一層的機關提出申訴。

六、

感謝立委與媒體的督促與指教,本會將努力落實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以不負全民原能會的施政理念。